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钟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在2025年度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必要进行的合理预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公司发展。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交易价格以市场行情报价或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定期会议和企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董事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回避表决)。
(四)《关于2021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未归属作废失效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届满,仍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本次作废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1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未归属作废失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赞同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1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行权/归属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行权及归属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肖适、刘帅、尹蕾、薛晓良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全体董事都同意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0)。
董事会认为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赞同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025年4月7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并允许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董事会授权经理层按照上述要求实施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方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全体董事都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未归属作废失效的议案》。依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权益未归属部分作废失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2.2021年8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企业独立董事干胜道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2日,公司在企业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43)。
4.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9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4)。
5.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确定2021年9月2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557.19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2,722,500份股票期权;以1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159,000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确定2022年4月28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379.5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5名激励对象授予277,500份股票期权;以1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41,000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7.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调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按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实施结果调整本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价格、数量。前述事项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8.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按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结果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价格。前述事项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9.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归属条件未达成暨确认失效/作废的议案》,确认2021年激励计划未达成行权/归属条件的权益失效/作废。前述事项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10.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历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归属价格的议案》,同意按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结果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的行权/归属价格。同日,公司还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未归属作废失效的议案》,同意作废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前述事项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即2023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7日止。归属期届满,仍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共计79,500份。
本次确认失效/作废的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内容以及按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结果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的行权/归属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行权及归属价格的公告》)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依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也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期届满未归属的权益作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公开披露》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失效/作废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企业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作废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权益,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作废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未归属作废失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归属期届满仍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38家。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4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均拥有相对应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体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淦涛涛先生,201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4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汤其美先生,199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7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年贵先生,201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详细情况为:淦涛涛先生于2023年11月7日因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于2024年9月6日因四川科瑞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徐年贵先生于2023年8月2日因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受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于2023年10月11日因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
2023年度审计费用95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65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含税)。2024年度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所需工作人数、日数及信永中和的收费标准等确定。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有充足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等情况。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赞同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的审计机构并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管理层决定其2024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定价依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
●本次对公司202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合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仅为有效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而设置,并不意味着相关出售的收益预测,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收入项为5,000万元,支出项为0元。关联董事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均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都同意该议案,关联监事廖传均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监事都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定期会议以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关联委员刘帅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销售产品、商品,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注:以上数据均为不含税金额,上述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为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同类业务数据,上述列示上年实际发生金额为2023年实际发生金额。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关联交易额度可以互相调剂。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为2025年全年预计数,成都市青柠微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青柠”)和寿光市青柠微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市青柠”)系为2025年1月至3月2日预计数(成都青柠和寿光市青柠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一致行动人钟超先生控制的企业,原《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先生因不在公司任职,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故自2025年3月3日之后,成都青柠和寿光市青柠不再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执行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时,若实际发生金额超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司将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表中“上年(前次)实际发生金额”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数据,2024年10月、11月、12月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将继续发生交易。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电子科技类产品、机械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玩具、日用品、服装鞋帽、钟表、化妆品、母婴用品、珠宝首饰、金属矿石(除电子科技类产品、服装等实体店);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预防保健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出租摄影棚;票务代理;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出版物批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演出经纪;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网络文化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出版物批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演出经纪、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网络文化经营以及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末,总资产为4,459,437.40万元,股东权益为1,218,491.50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3,187,265.10万元,纯利润是192,546.90万元(数据来源于Wind)。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7栋1单元1楼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音像制品出租;通用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办公设备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网络技术服务;餐饮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电影放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成都青柠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钟超。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末,总资产为5,233.33万元,股东权益为2,330.97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2,468.53万元,净利润为292.61万元(数据经审计)。
成都青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一致行动人钟超先生控制的企业,因原《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先生因不在公司任职,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故自2025年3月3日之后,成都青柠不再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音响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专用设备修理;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电子产品营销售卖;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成都青柠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钟超。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末,总资产为1,711.19万元,股东权益为1,416.69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737.02万元,纯利润是53.20万元(数据经审计)。
寿光市青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一致行动人钟超先生控制的企业,因原《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先生因不在公司任职,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故自2025年3月3日之后,寿光市青柠不再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过往发生的交易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2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公司与相关关联方2025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自愿原则,根据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客户定制需求、市场价格确定。
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将在上述预计的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销售产品、商品,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促进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现金管理期限自2025年4月7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并允许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3.7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7,16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6,243.17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了XYZH/2021CDAA90051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公司拟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并允许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为控制投资风险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拟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在上述投资额度、投资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极米科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同意极米科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为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极米”)、XgimiLimited(以下简称“极米香港”)。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7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7.22亿元。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结合公司2025年度发展计划,2025年度公司拟在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或等值外币)。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等内容,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与贷款银行或合作方等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在上述预计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各孙公司分配使用额度;如在额度生效期间有新设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对该等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内分配使用。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公司董事会审议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之日有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旧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上述及以下各被担保人2023年数据包含在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9月30日/202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名下川(2022)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152532号、川(2022)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152531号、川(2022)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152493号、川(2022)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152498号、川(2022)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152499号、川(2022)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152497号、川(2022)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152509号相关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已设立抵押,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上述计划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于2025年度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健开展,并结合目前公司及相关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业务情况做的额度预计,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在2025年度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合理预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1.4亿元(担保总额指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和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不含本次批准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宾极米提供3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于2018年10月30日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单独审议通过,不计入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及审议),均为上市公司对全资子企业来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57%、20.42%,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担保。